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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的财政税收制度与改革

  

  一、土耳其的财政体制

  土耳其的行政架构为四级,即中央、省、县、地方(称为市),但在财政体制上是两级的制度安排,即中央与市。省、县两个行政级次的人事都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并无独立的税权税基,也无独立的财政,相应地,这两级政府的职权也比较有限,仅负责教育、卫生等事宜。市级政府分两种,一种是下设市辖区的规模较大的市,另一种则为规模较小、仅有市本级的市。市长皆为民选,与省、县长完全不属一个系列。各市都有地方税,主要是财产税(不动产税)和环境税,财产税的一定比例还要上交中央。

  中央主要掌握的税种,除关税外,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机动车税、特别通讯税等。2005年中央财政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20.3%、10.3%、32.0%和25.5%,这四项收入已达中央收入的88%以上。

  二、土耳其的主要税种概况

  从2005年土耳其税收收入情况看,其总税收收入为1319亿土耳其里拉,占其当年GNP的27.2%。其中,直接税收入431亿土耳其里拉,占总税收收入的32.7%,包括个人所得税(20.3%)、公司所得税(10.3%)和机动车税(1.9%);间接税收入887亿土耳其里拉,占总税收收入的67.3%,包括增值税(32%)、特别消费税(25.5%)、其他税收(9.8%)。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土耳其的四个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

  (一)个人所得税

  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贸易所得、农业所得、就业收入、职业收入(自我雇佣)、来自不动产的收益、来自动产的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包括资本利得和偶然性收入)。

  土耳其的个人所得税兼具综合所得税制、双分类所得税制的特征。劳动收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大多数资本性收入则按15%的单一比例税率计征。这里的资本性收入指:转让和持有可流通证券和其他资本市场工具而获得的收益,存款利息,回购收益和来自私人金融机构的收益。所有来源的收入要加总后,再按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体现了其综合所得税的性质。

  其累进税率的规定是:2006年年度应税所得低于或等于7000里拉的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7001-18000里拉的部分,税率为20%;18001-40000里拉的部分,税率为27%;40000超过的部分,税率为35%。在2005年以前,税率为20%至40%的五级累进税,且对工资部分税率要降低五个百分点。

  (二)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按日历年度征收,税率为30%(2006年后要降低到20%),该税种的纳税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社、公共公司、由公共机构、协会和基金拥有并运营的商业和工业企业、合资企业和按《资本市场法案》成立的投资基金。

  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会计期间终了后第四个月的15号之前填写申报,税款必须在会计期间终了后第四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各公司必须预先支付三个月的公司所得税税款。预付税率为30%(2006年后为20%)。如果年度预先支付税款超过最终应纳的公司税款,超额部分可以抵扣其他纳税义务。

  常驻公司向其他常驻公司支付的红利不需要扣缴税款。但是向非常驻公司支付的红利要按10%的税率扣缴税款,除非有协议要求按较低的税率执行。

  应税所得的计算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

  (三)增值税

  增值税按月缴纳。该税申报表必须在下月20号之前填报,并于下月26号之前缴纳。在土耳其境内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在商业、工业、农业和专业技术活动中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所有商品和服务的进口。

  目前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8%,对基本食品、现钞机、影院、剧院、歌剧和芭蕾票、私人教育服务、图书和类似出版物实行8%的低税率,对特殊农产品征收1%的低税率。

  (四)特别消费税

  目前,土耳其的特别消费税针对四大类产品,它们是:石油产品,机动车(如轿车,分不同排气量征收)、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及奢侈品。

  三、2002年以来土耳其的税制改革情况

  2002年以来,土耳其连续出台了若干税收措施,以完善其税收制度。

  (一)公司所得税方面

  2004年1月1日起,为了支持私人部门对土耳其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贡献,在技术开发区获得的收入免交公司所得税,直到2013年。而且,允许所有公司从其公司所得税应税所得中抵扣40%的公司内部研发支出。

  取消了投资税收抵免所要求的投资激励认证,投资税收抵免率确定为40%,不再考虑地区和部门差异,并且废止了对投资税收抵免的预交税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常驻公司从其在外国的活动参与、永久设立和代表处获得的外来利润免征公司所得税。但金融租赁或证券投资方面的利润不享受此免税规定。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公司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引入了通货膨胀调整。如果在相应会计期间,价格指数的提高超过10%且在近三年超过100%,则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作为通货膨胀调整的结果,还要在重新估价、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制度方面作一系列的调整。

  2005年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由33%下调到30%。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2003年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2004年末,对2005年工资收入的最高边际个人所得税税率由40%下降到35%,非工资收入的税率从45%下降到40%。

  (三)开征特别消费税

  2002年8月1日土耳其开始对一系列产品征收特别消费税。这一新的税种取代了原有消费税制下的16个税种,如机动车购置税、石油消费税及其他一些基金缴费和收费项目。此外,随着特别消费税的开征,还取消了增值税原有的两个较高的税率(26%和40%)。

  (四)地区税收优惠方面

  取消了某些地区的免税期,但代之以对低收入地区的新增就业机会鼓励措施(自2003年9月起,人均GDP低于1500美元的省份(主要在土耳其东部)有五年的免税期)。

  完善了对自由贸易区活动的税收优惠措施。对新公司不再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自由贸易区现有公司的免税期则不受新规定的限制,主要它们保持营业执照,或最迟到2008年。

  (五)税收征管方面

  2004年4月启动了税收办公自动化项目,目前已到了第二阶段,现正在研究建立数据库,以支持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审计筛选和风险评估。

  2004年10月1日开始适用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填报的电子填表设备,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年度填报。

  2005年5月16日,土耳其收入总局组织和职责法案生效。按照这一法律,通过以职能为基础重组收入总局,加强其法律基础,并使过程和程序标准化,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和效率。

  截止到2005年10月12日,81个省自动化税收办公室的总数增加到301个。这样,每个省至少有一个税收办公室实现自动化。到2005年11月30日为止,拥有纳税人身份号码的纳税人人数已增加到39868613人。

  四、土耳其财税制度与改革趋势对我们的启示

  (一)近年土耳其税制改革的要点

  土耳其在其分税制体制框架下,近年实行的税制改革中最主要的内容有:

  1、税负水平与国际接轨

  土耳其2005年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由33%下降到30%,并将继续下调到20%的水平。这项改革的主要出发点是使土耳其的公司税负与欧盟和OECD国家的税负及发展趋势可比,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允许公司研发费用可以部分扣除的举措,也是要提高本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在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性。

  2、严格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上面已提及,土耳其采取了若干限制公司所得税减免的举措。同时,土政府还打算逐步取消投资税收抵免。在新制度下,目前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的纳税人有两种选择,或继续享受40%的投资税收抵免到2008年,但要按先前30%的税率交纳公司所得税;亦或选择20%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但不再享受40%的投资税收抵免。此外,在公司转移定价方面的规定也更为详细、明确和严格。这些举措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减少逃税、避税的发生。

  3、注重税制的简化

  前面提到,对2005年工资收入的最高边际个人所得税税率由40%下降到35%,非工资收入的税率从45%下降到40%。同时,土耳其财政部还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从五级税率减少到四级税率,15%、20%、27%和35%。而且,未来对工资收入和非工资收入的规定要统一起来。税制的简化不仅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的申报,而且也会减少税收的征管成本,这一点已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认同。

  (二)比较与启示

  中国与土耳其国情不同,但也有若干相似之处:都属发展中的国家,都具古老、灿烂的古代文明(中国是典型的东方文明,而土耳其更多具有一些东西方混合特征),共有“丝绸之路”的历史联结,近现代都经历了寻求国家主权完整和力求加快发展的历程。土耳其在经济社会转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这与中国的情况颇为一致。

  土耳其目前在财政体制框架的规范性上,可以说已颇具形态:政府层级清晰、事权合理、财税层级扁平而财力分配具有法制框架约束,低端的地方政府在民主选举产生市级首脑的制度依托之上,使公共财政的实质性内容易于发展起来并持续贯彻下去。近年在追求较快、平稳发展过程中土耳其推行的税制改革,是在其分税制体制基础上和公共财政导向下必然的逻辑延伸。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和1998年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以来,财政税收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管理,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和成效,但仍面临比较突出的省以下各级如何落实分税制和总体税制如何与分级财政有机配套的难题。虽然不能照搬土耳其与别国的经验,但我们可以从大量的外部信息、包括这次对土耳其的初步考察中得到启发:

  1、政府事权合理化、清晰化是处理财政税收体制问题的大前提。

  2、财政层级相对扁平易于稳定地实施分税分级财政体制。

  3、与分级财政配套的税收制度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动态调整改进,掌握好“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导向。

  

                                               二00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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